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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治的修辞学诉求(7)

来源:当代修辞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1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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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以来,法律规则自身存在的局限性日益明显,由此导致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有可能面临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困境。对于无法可依的情形,有关法律漏洞

近代以来,法律规则自身存在的局限性日益明显,由此导致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有可能面临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困境。对于无法可依的情形,有关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可予解决;对于有法难依的情形,除了法律本身非正义的情形之外,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法律方法也可予以解决④ 在法律本身非正义这一极端情形下,矛盾往往需要借助法律外的资源才可解决,因此不列入本文讨论范围。。然而,无论哪一种方法的适用最后都离不开论证理论的支持。作为论证理论的修辞学坚持以听众的接受作为合理性的基础,使得衡平的决定从抽象的概念、缥缈的感觉转换到了听众的认知与认同,为衡平找到了现实基础。修辞论证坚持认为,论证是一个传递可接受性的过程,通过可接受性的不断传递,将听众对于前提的接受转换为对于结论的接受,从而有力地保障了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即衡平的法律决定,进而补正严格意义的规则之治存在的缺陷。

(三)制权之治的需求

法治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力尤其是公权力的合理运用来保障公民权利,特别要确保政府强制权力的使用由事先规定的规则决定并受其限制⑤ [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82页。。法治的要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在对权力进行制约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思路,一是通过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二是对权力施以外在约束。前者旨在用权力制约权力。人们“可以在整张整张的羊皮纸上写满种种限制措施,但是惟有权力才能限制权力”⑥ [美]汉斯·J·摩根索:《国家间的政治:为权力与和平而斗争》,杨岐鸣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224页。。后者则是以公民权利作为公权力行使的界限,通过程序对公权力加以限制。不论何种权力的行使都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无论采用何种思路,修辞学对于权力制约的实现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方面,修辞学是公权力之间角力的利器。在法治社会,权力制约通过遵循程序的理性协商而非暴力对抗来实现。修辞学作为一门深知沟通技巧的学问,能够将处于矛盾状态的权力引向和平状态。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较量更多地是在修辞学的空间展开。即使是最早给智者冠以恶名,对修辞学极尽攻诘的柏拉图也承认,修辞学“是附属于政治学的技术”①Romain Laufer,“Rhetoric and Politics”,Michel Meyer,From Metaphysics to Rhetoric,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p.184.。他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运用修辞术与诉诸暴力一道都是政治行为的基本方式。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不知如何用身体保护自己的人和不知如何用言词进行斗争的人一样都是可耻的②Romain Laufer,“Rhetoric and Politics”,Michel Meyer,From Metaphysics to Rhetoric,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p.184.。他们都认识到,言语本身就是一种力量。一旦人们掌握了言语的力量,就获得了更多的实现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修辞学正是一门可以赋予人们言语力量的学问。如果说言语是利剑,那么修辞学就是习剑的剑谱,是人们运用言语力量不可或缺的学问。

另一方面,修辞学是公共领域限制公权力的武器。公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固然是限制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但它无法阻止公权力的共谋,而公共领域则能起到这种阻却作用。从托克维尔到阿伦特再到哈贝马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思想家意识到公共领域的限权作用。公共领域是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上,由社会公众对国家权力进行理性批判、对公共事务进行自由讨论和意见表达而形成的公共空间。它的主要载体是报刊、电视、出版和网络等媒介平台,它所形成的公众舆论和价值导向,构成了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源泉和社会基础③ 马长山:《公共领域兴起中的法治诉求》,《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公共领域的作用原理就是通过创造一个平等、包容的商谈环境,使人们能够就公共事务自由地发表见解,从而发挥影响、监督政府决策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同样需要借助修辞学的力量来表达自己的主张,为公权力的运用套上缰绳。

四、结 语

作为一种非暴力的社会整合力量,修辞学一直起着“维系人类作为一个群体,造就其社会和政治观念,确定其方向和命运”的重要作用④ 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第41页。。这种作用在当代社会更是不可或缺:一方面,在信息交换日益频繁,思想观念日趋多元的当代,面临更多分崩离析的可能性的民主社会需要修辞学来加以维系;另一方面,在具有“反权威”、“反中心”等解构特征的现代社会,立法、执法及司法人员很难仅凭其权威性而要求法律决定获得服从,说理将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元素。这两重因素都为修辞学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佩雷尔曼甚至说,“一旦沟通意图影响某人或某些人、引导他人思考、激发或平静他人情绪、引导他人行动,这一沟通便属于修辞学的范围”⑤Chaim Perelman,The Realm of Rhetoric,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2,p.162.。

文章来源:《当代修辞学》 网址: http://www.ddxcxzz.cn/qikandaodu/2021/0118/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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