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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治的修辞学诉求(5)

来源:当代修辞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1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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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防范民主的暴政 如前所述,虽然修辞学在研究演说技巧时以经验为基础、以实效为导向,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技术性知识,但这一知识的产生却是特

(三)防范民主的暴政

如前所述,虽然修辞学在研究演说技巧时以经验为基础、以实效为导向,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技术性知识,但这一知识的产生却是特定哲学理念的产物。与协商民主一样,修辞学产生的根源也在于对绝对真理的怀疑以及对人类生活与生俱来的不确定性的体察。

亚里士多德在谈到修辞学的外延时指出,修辞学所覆盖的事务和事物都带有不确定性,容许人们提出不同见解、答案或结论。修辞学中推论的前提很少是必然的,因为要判断和考察的事物都可以有另一种状态。他笃定地指出,“人们行为、意愿和筹谋的对象就是这类事物,行为的一切对象都属于这一种类,绝没有可以说是出于必然的东西”①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术·亚历山大修辞学·论诗》,第12页。。基于对人类生活不确定性的深刻认识,修辞学家们认为各种见解、答案或结论都是可能的,主张人们通过讨论、说服而非强迫或压制来进行治理。

这一蕴含着尊重与宽容的主张与其说是相对主义真理观,倒不如说是多元主义真理观。这种思想在当代新修辞学的代表人物海姆·佩雷尔曼身上也得到了传承和发扬,佩雷尔曼终其一生都在反对人们因为相信自己拥有绝对真理而产生的不宽容② Guy Haarscher,“Preface”,Mieczyslaw Maneli,Perelman’s New Rhetoric as Philosophy and Methodology for the Next Century,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4,p.9.。他曾专门撰文阐述其多元主义的立场,认为多元主义只是为所有不可避免并反复出现的冲突寻求一个中庸的,能平衡好各方的解决方案。它不会“以唯一价值的名义实施强制,不论这一价值有多重要甚至是无与伦比”③ Chaim Perelman,“The Philosophy of Pluralism”,The New Rhetoric and the Humanities,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79,p.71.。这样的立场同样也可以作为协商民主的出发点。随着修辞学在20世纪中期以后复兴,修辞学对于民主社会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在较少权威而有更多民主色彩的法律观念中,修辞学的地位会越来越不可或缺。”④Chaim Perelman,“Law and Rhetoric”,Justice,Law and Argument,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0,p.121.

三、法治社会的修辞学诉求

在异彩纷呈的法治定义中,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法治的两重含义得到了最广泛的认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⑤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99页。。这一看似简单的定义之所以成为经典正在于它的蕴涵丰富而深远,许多近现代的法治理念都可以视作这一定义的衍生与发展:对于法律的普遍服从蕴含着“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理念;良法思想则提出了对法律内在品格的要求。依据目前的基本共识,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应当以理性为基础,反映公众意志,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等。这些蕴涵可以概括为法治的四个维度:民主之治、理性之治、规则之治与制权之治,而这四个维度都离不开修辞学的支持。由于民主社会的修辞学诉求已在前文陈述,下文将从理性之治、规则之治和制权之治三个维度进行阐述。

(一)理性之治的需求

理性是法律固有的品格,也是法治的内在规定性。理性法治不止体现为法律具有一般性、公开性、可预测性等形式理性特征,也体现为它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对公平、正义的恒定追求⑥ 例如,纳粹帝国的法治实质上仍属于非理性法治。第三帝国的运行严格依循各项法律,这些法律却服务于迫害犹太人等非理性目的。因此,第三帝国的法治属于非理性法治。。长期以来,以绝对的理性主义为内涵的理性观主导着人们对于法律和法治的认识。人们相信,理性可以支撑一个自洽而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保证法治的良好运转。

然而,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以及和平时期的生态危机、资源危机、人口危机等都暴露出了理性的缺陷。潜流的文化危机与社会、政治、经济危机相遇,其产物就是“理性”的危机① Michel Meyer,“Problematology and Rhetoric”,James L.Golden and Joseph ,Practical Reasoning in Human Affairs,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6,pp.120-121.。基于对理性的反思和批判,合理性问题成为西方哲学的主题之一,同时也引发了法学学者对于理性之治的反思。合理性对理性的反思和批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普遍理性的批判。合理性思想提醒人们注意到价值标准的不可通约性与理性的情境依赖性。这一思想正是对一味强调一般性的法律的提醒。如果忽视个案的特殊性,法律就容易异化为“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② 普洛克路斯忒斯是希腊神话中的一个恶魔。传说他守在路口,把路过的行人都抓来放到床上量一量,太长了就用斧子砍去双脚,太短了就将身子拉长。结果,被他量过的行人没有一个不命归黄泉的。。其二是对理性至上的扬弃,要求正视非理性因素在人的认知活动与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全面理解和建构人性。法学作为一种实践性知识,应当以对人性的全面了解为基础。片面关注人的理性,忽视情感、信仰等非理性因素对人的影响,容易造成法律理论、法律规范与现实的脱节。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合理性是对传统理性的批判,但并不是对理性的彻底否定和抛弃,“其目的在于消除理性的至高无上性和绝对性,恢复对于理性的正确理解,使之回到其应有的合理地位”③ 欧阳康:《合理性与当代人文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因此可以说,合理性是理性的升级版。完善的理性法治应当以合理性作为基础。

文章来源:《当代修辞学》 网址: http://www.ddxcxzz.cn/qikandaodu/2021/0118/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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