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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治的修辞学诉求(4)

来源:当代修辞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1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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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虽然听众理论是修辞学对现实有效的论辩进行总结后的发现,但它在修辞学中的地位并不仅仅是一种技巧或策略,它还指向了说服的正当性基础,构成了应

虽然听众理论是修辞学对现实有效的论辩进行总结后的发现,但它在修辞学中的地位并不仅仅是一种技巧或策略,它还指向了说服的正当性基础,构成了应然层面的效力标准。正因为如此,当代的修辞学研究者高度重视听众理论的重构。他们试图以此证明,修辞学不止是关于说服的实用技术,还具有价值判断方面的正当性。新修辞学的代表人物,比利时法哲学家海姆·佩雷尔曼就将听众划分为普遍听众、特殊听众、自己听众三个类型。其中普遍听众即为理性的化身,是判断说服的有效性的标准;而特殊听众则是现实生活中特定言说所指向的对象,他们能影响言说者的论证策略,但对他们的说服不能作为判断说服有效性的标准。佩雷尔曼的“普遍听众”说受到了广泛质疑,为了解决佩氏理论存在的缺陷,芬兰哲学家阿尔尼奥在借鉴维特根斯坦的“生活世界”理论之后提出了“具体听众”理论,把具体听众设定为参与某一共同生活、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的理性人,以此作为判断说服有效性的标准。

不论这些理论尝试成功与否,他们的基本理念都值得我们借鉴:言说的有效性不来自于言说者本身,也不来自于言说的内容,而来自于听众对言说内容的认同。这种对听众的关注与强调正体现了公众意志在民主社会的重要地位,与民主的内在精神深度契合。

(二)促成实践性共识

民主社会的治理以遵循公众意志为基础要件,而公众意志的形成与确认却是一个迄今都没有满意答案的问题。长期以来,各民主国家的政治决策制度基本以富有效率的多数制为基础。然而,多数制所隐含的盲目化、极端化等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担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理论成为主流政治理论,罗尔斯、哈贝马斯、吉登斯等思想家均是协商民主的支持者① 协商民主有时也被称为共识民主,它被视为民主制度在当代社会的新发展,与传统地实行简单多数原则的多数民主相对应。美国学者阿伦·利普哈特对这一分类作过阐释。他认为,尽管共识民主也承认多数统治优于少数统治,但它不满足于作出决策所需的狭隘多数,它通过各种手段使“多数”的规模扩大化,使人们广泛参与治理,尽可能地分享、分割和限制权力。而多数民主则将政治权力集中在多数人的手中。因此,多数民主是排他性的、竞争性的和对抗性的,而共识民主则以包容、协商和妥协为特征。参见[美]阿伦·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陈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2页。。作为一种政治实践,协商民主也已成为大多数民主国家的普遍做法,最大程度的共识成为民主决策获得正当性的依据。尽管这两种模式在公众意志形成过程方面各有侧重,但它们的制度安排都已默认,整合不同意见、形成一致认识对于公民社会的有序运转至关重要。

在形成共识的过程中,说服是消除歧见的主要方式。这里的说服不是简单地以滔滔雄辩迫使听众三缄其口、随声附和,也不是以华而不实的言辞蛊惑、骗取听众的同意,而是希望获得听众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发自内心的认同,因为只有这种认同才能指向行动。我们不妨把这种指向行动的认同称为实践性共识。

修辞学不只是研究说服的学问,更是研究以达成实践性共识为目的的说服的学问。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修辞学旨在培养或提高人们“在每一事例上发现可靠的说服方式的能力”②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术·亚历山大修辞学·论诗》,颜一、崔延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页。。据肯尼迪分析,修辞学之所以关注说服是根源于人的社会性,根源于人们求生存、并根据自己认为的自己、家庭、群体甚至后代的最大利益来影响他人行为的自然本性③George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4,p.3.。可见,修辞学所指向的共识从起源上就具有极强的实践蕴涵。以往的共识理论往往忽视了认知与行动之间的非协调性,殊不知认知层面的共识并不必然导致协调统一的行动。而修辞学指向的共识并不只停留在认识和言语层面,而且涉及了人的心理和行动。亚里士多德就认为,言说者既要懂得论辩的原则,也要明白听众的性格基础和情绪。这意味着,言说者必须既是一名逻辑学家又是一名心理学家④Michael H.Frost,Introduction to Classical Legal Rhetoric:A Lost Heritage,Ashgate Publishing Ltd.,2005,p.5.。佩雷尔曼将这一认识做了很好的总结与升华,他以听众为线索,把共识形成的过程概括为:言说者凭借用言语创造的为听众所认同的图景(presence),进入与听众进行的深层交流(commune),在这一交流中,言说者通过运用论证方法,说服听众与之一同行动。在民主法治社会,修辞学所指向的实践性共识更具意义。一方面,民主社会的运转最终依赖于统一的行动;另一方面,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只有当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的普遍行为时,法律的意义才能实现。

文章来源:《当代修辞学》 网址: http://www.ddxcxzz.cn/qikandaodu/2021/0118/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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